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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质量问题频出,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如何追责?

时间:2022-04-22 16:44:36 | 来源:第一财经

保供物资质量问题频出,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负哪些责任?

“我姐住张江,收到了一袋三珍酱鸭,打开时肉眼可见食物已经发霉了。”一位上海居民在小区微信群中表示,食用过酱鸭的居民已有近20人产生腹泻状况。彼时,普陀桃浦一些社区微信群中,居委正以“食物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为由召回前些天发放的狮子头、叫花鸡等物资。

此外,更有居民晒出物资照片,照片显示,有大米生产企业“煮饭婶”品牌商标的英文翻译从“Cooing Aunt”变成了“Cook Your Aunt(煮你婶)”,也有“龙口粉丝”品牌商标的拼音注释为“LONGRENSENSI(龙仁粉丝)”,物资涉及的商标粗略一看和其原有品牌并无明显差异。

疫情特殊时期,无偿提供给居民的保供物资若存在变质、过期、假冒等情况,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负哪些责任?有偿提供物资的“团长”又需遵守好哪些法规?

涉案企业如何处罚

上述居民反映的情况中,个别事件已有法律进展。

1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4月9日,梅陇镇镇政府与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供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于4月15日前提供猪肉产品11万份,涉及采购金额人民币760万余元。

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霞、张某科、通过许某洁采购人民币300余万元的猪肉后陆续运抵闵行区梅陇镇。由于这批猪肉存在质量问题,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闵行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而就在同一天,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免去梅陇镇副镇长任伟萍、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栗爽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

“销售过期、变质物资的企业,不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君强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正如《刑法》第140条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刑法》第143条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对于生产上述“煮你婶”“龙仁粉丝”一类外观混淆产品的企业应如何处置?张君强表示,这些企业除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外,情节严重的,还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214条则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则告诉记者,对于“煮饭婶”品牌来讲,对于可能造成的商标侵权,商标持有企业一方面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一定处罚,这属于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朱奕奕表示,商标持有企业可以进行取证,再将证据通过公证固定,再通过法院起诉该侵权厂商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可包括要求侵权厂商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同时,可要求赔偿损失。”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上述生产企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处罚。

朱奕奕表示,就行政责任而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124条的规定,生鲜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如何定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记者也从多位法律界人士处获悉,上述生产企业还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赔偿”。

比如,在上海高院21日发布的《关于涉疫情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和企业破产重整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12个问答》(下称《问答》)中认为,对于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朱奕奕表示,除此之外,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一是侵权人主观过错严重;二是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三是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四是造成严重侵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是具有其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朱奕奕进一步表示。

朱奕奕还提到,对于有单位称是“生鲜食品的物流运不当”导致的食品变质,生产经营者则可以按照与运输、物流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向运输方主张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必须严惩。”张君强也表示,我们从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都可以看到,对于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抗蒙拐骗等不法行为,司法机关在认定相关违法行为情节时,可认定该等特殊时期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对严重违法行为亦将依法从重处罚,“这样的司法考虑,可以此预防新的涉疫情相关犯罪,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工作人员如何追责

继19日闵行梅陇发布的相关情况后,20日下午,有媒体致电周浦镇疫情防控办得到回复称“供给名单均由区里提供,正在处理中”。

而“普陀桃浦”公众号于21日晚发布消息称,20深夜,桃浦镇街道个别居民区反映17、18日发放的食品礼包中三珍斋“叫花鸡“等食品存在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与浙食链平台显示生产日期不符,且个别居民在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对于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从严从快、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对于采购了变质、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保供物资的街道、区等工作人员,将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张君强表示,如果上述工作人员存在过错,或明知物资有质量问题而采购、分发的,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而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公务人员,将由纪委、监委分别按照具体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以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其他违法、犯罪是指哪些违法行为?张君强进一步解释,这可能会涉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居民发现涉嫌犯罪可以举报,一般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由纪委监委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判决。”

比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在为居民提供保供物资过程中,区、街道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居委“团长”是否要持有一定资质?

为此,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投资业务部主任张永奇则表示,涉疫保供物资采购,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通过公开招投标和法定政府采购程序,特事特办。但“绿色通道”不是无门槛、无规则,政府依然要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采购物品和服务的质量。

“建议采购单位应当落实采购管理,加强过程的监督,建立从发布需求决策、信息发布、机构遴选、签约履约、事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做好过程记录和资料保管,主动接受行业主管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为以后一旦出现事故,查明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依据。”张永奇说。

如何辩证看待封控期间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一位行政法学领域专家则告诉记者,任何一种非法经营罪都是有条件的,食物变质这一问题无论是在封控期间还是正常状态下都不具备免责条件。但由于封控造成的一些选择余地很小、时间紧急的决定,比如烟酒商铺、小贩售卖蔬菜等行为是否一定要处罚还需要实事求是。

专家表示,目前我们给“团长”“快递小哥”等附加了太多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来讲,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如果“团长”涉及私下加价等行为,是需要问责的,但如果“团长”属于无偿服务,那么可能会造成的损失或许应该由居民来共同承担。

张君强也表示,对于居委“团长”则需要注意,如果是有偿行为,相关单位一般应具有经营相关物资的资格如《食品许可证》等。

张君强建议,“团长”在开团时一方面,应当尽到审查货物的责任,如因不注意货物来源、不核实货物真伪等导致发生诈骗分子趁虚而入,则可能需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发生部分商家或渠道商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情况,即便是无偿组织团购,作为居间方、代理方的“团长”都有可能在民事纠纷中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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