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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限产”将写入排污许可证 特殊时段排污新规明年实施

时间:2021-10-24 13:44:11 | 来源:第一财经

“停产限产”将白纸黑字清楚地写入排污许可证,以明确排污单位减排责任和措施。

第一财经记者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该部已计划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将在部分地区实施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计划于2022年1月开始实施。

特殊时段是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时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段。

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介绍,拟组织开展试点,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载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排污许可证开展特殊时段执法检查,加强对违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根据新规,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栏进行规定。审批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台账记录内容、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的时间要求。

图为重污染天气期间,环保督查人员在企业检查。摄影/章轲

新规同时要求,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按时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报告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的,还应报告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自2022年1月开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编制特殊时段执行报告。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并曝光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介绍,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按照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及特殊时段限产比例进行测算,基本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点区域已经完成工业行业的绩效分级,并每年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应急减排清单。因此,有条件率先选取部分地区实施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根据生态环境部今年9月公开的《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抓好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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