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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新规则:可“先保荐再直投”,放宽联合保荐要求

时间:2021-11-29 13:44:17 | 来源:第一财经

可以先保荐、再直投,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再迎差异化制度安排。

证监会26日发布修订后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下称“指引”),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二是关于联合保荐。

新规放开了保荐机构直接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同时,对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股7%以上的联合保荐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若拟在北交所上市,可以不采用联合保荐。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记者表示,上述两条新规与沪深A股IPO存在差异化,为平移此前精选层的特别政策。

“主要还是考虑到北交所未来新股均来源自新三板创新层,保荐机构又必须是其主办券商,同时,企业在挂牌新三板期间主办券商可能会参与企业的做市、定增、直投等以帮助企业发展壮大。”周运南认为,基于上述特殊性,证监会此次全面放开保荐机构投资申请北交所企业比例和时间节点,允许保荐券商任何时间点投资,也豁免因为持股超过7%而强行联合保荐的义务。

证监会去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明确在新三板公开发行中先行先试有关保荐+直投的制度创新。

安信证券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曾表示,放开有关投资比例和投资时点限制,有利于新三板公开发行前做市商和后续混合交易引入做市商的政策制度衔接,券商在新三板的重要性提升,强化保荐和直投功能,成为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角色。

聚焦此次规定修订,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适当放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的相关要求。为支持北交所发展,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

二是明确《保荐办法》第42条“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执行标准。基本思路是,根据注册制推进安排和各板块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安排。

从沪深交易所安排上,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 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的相关保荐安排不适用上述标准,可以不采用联合保荐。”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密切关注试点注册制实施情况,更好发挥市场约束制衡机制作用,逐步探索更为灵活的证券公司投资与保荐业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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