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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刘健钧:加快完善创投体制,支持创业创新

时间:2021-09-18 19:44:12 | 来源:第一财经

在昨日举行的首届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之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在发表演讲时表示,尽管近年来在创投体制的支撑下,我国各类创投主体快速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创投业发展还有差距,尤其是在检讨我国创投体制时,目前还有四方面机制均亟待完善。

募资难的根本原因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投基金12059只,管理资产规模1.89万亿元。创投基金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进而成为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资本力量。

截至2020年末,创投基金投资中小企业项目数量累计达3.22万个,在投金额4587亿元;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数量累计达1.81万个,在投金额4125亿元。试点注册制以来,超过八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超过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获得过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不过,刘健钧认为,如果按“当年创投新增投资规模与GDP的比值”这种相对规模进行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创投业发达国家通常稳定在0.4%%~0.5%之间,我国到2020年仍然只有0.3%。这与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

另外,我国的创投基金退出机制严重依赖IPO,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尚不够通畅。

而在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为创投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整体收购退出提供价格参照,直接通过IPO退出的也就占10%左右。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创投基金通过IPO退出创造了基本条件,但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整体收购退出的渠道尚不通畅。

另外,创投基金资本形成机制仍不够通畅,导致很大程度上依赖向个人投资者募资。

刘健钧表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商业保险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占比仅0.0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也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实业企业和个人募资。其中,直接向个人募集的资金占比高达17.43%。”

由于高度依赖于实业企业和个人募资,这也导致创投基金普遍出现募资难的现象。刘健钧表示,由于创投基金从事长期投资,因此,境外特别注重拓宽长期资本来源。如美国到上世纪90年代,养老基金即成为创投基金最重要的资本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股权基金行业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薄弱,行业也出现了不少乱象,影响了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的正常运行。比如伪股权投资基金以假乱真,不少从事变相贷款和变相保理业务的市场主体也纷纷打扮成“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泛集团化管理”现象,一些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为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通过共享字号和卖牌子在全国各地设子公司;不少并非主营股权基金管理的房地产公司和类金融机构,在自身不具备起码风险控制条件的情况下,就搞出数个甚至数十个同质化竞争的股权基金管理平台。

加快完善创投体制

对此,刘健钧建议,应从四方面加快完善我国创投体制。

一是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待国务院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在为私募基金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加快落实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具体措施。

另外,依法甄别真伪股权投资基金,对真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支持,对伪股权投资基金坚决出清。

同时,在尊重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对“专业化运作基础上,实行统一风险控制和有效股权约束的集团化管理主体”,在登记备案和监管自律等各个环节给予必要支持;对各类“泛集团化管理主体”,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审查,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是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多层次扶持机制。尤其是在税收政策方面,目前,国家已出台5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发展,但由于适应投资基金特点的基础性税收政策一直未出台,影响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效果。

刘健钧建议,应适应投资基金作为“投资管道”的特点,借助特别立法,研究制订适应各类股权基金要求的基础性税收政策。在基础性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避免双重征税,鼓励长期投资”之后,再叠加创业投资优惠政策,效果才能更好体现。

三是进一步畅通创投基金的资本形成机制,鉴于《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正在制订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对“创业投资”作出明确界定,应尽快修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其中对“创业投资”所作出的过窄规定,以免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限制过严。

同时,应鼓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支持力度,以及支持各类市场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展。

四是进一步畅通创投资本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开市场对创投资本退出的重要作用。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发挥其盘活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作用。完善股权并购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各类并购投资和借助并购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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