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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执法更严格 罚款上限拟大幅提高

时间:2020-01-02 16:44:09 | 来源:第一财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日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记者对比《意见稿》及现行反垄断法注意到,《意见稿》中既有新增条文,也有在现行条文中加入的新规定,《意见稿》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其中提出违反《反垄断法》,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最高可处以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新增内容还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意见稿》显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仍为八个章节,第六章由“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变更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其余七个章节标题未发生变化。修改后,《反垄断法》由现行的五十七条增加为六十四条。

在具体内容上,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和第四条在现在的内容基础上,新增“鼓励创新”、“国家强化竞争政策”的提法。《意见稿》第九条为新增内容,提出“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第十四条增加“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第十七条为新增内容,提出“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对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与现行《反垄断法》并无区别,增加了新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在这一章节中,还新增对“控制权” 的解释。《意见稿》提出,控制权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而其余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反垄断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四条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中,《意见稿》在原规定基础上,新增“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的规定。第五十条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对涉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中止调查”的规定。

《意见稿》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均为新增内容,分别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后,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申报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需要重新审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撤销原审查决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并就报告事项和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

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意见稿》提出的处罚措施均比现行规定严厉了很多。其中,现行《反垄断法》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建议修改为: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的处罚金额是原规定的一百倍。

现行《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意见稿》建议改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上限亦是现规定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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