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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将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

时间:2019-08-13 16:44:26 | 来源:第一财经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今日发布。

《若干意见》共包括六大方面,30条政策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鼓励总部集聚,调整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3条);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2条);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13条);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化(6条);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3条);进一步加大对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3条)。

《若干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

一、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

近年来跨国公司轻资产化发展渐成趋势,导致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数字化等新兴领域的跨国公司难以符合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中关于公司资产等要求。因此本次将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标准,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二是取消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三是取消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二、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

根据地区总部功能集聚和提升能级要求,对照问题逐条提出突破举措建议,在投资便利度、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贸易和物流便利化、研发便利化等方面探索突破,以满足近年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越来越多的业务重组、新业务拓展等需求。例如,放宽投资性公司设立条件、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支持地区总部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支持地区总部开展离岸转手买卖、试点连锁企业“一照多址”、支持地区总部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等。

三、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

在总部功能的配套方面,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力度,打造有利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做好地区总部的安商、留商、富商、稳商工作。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此规定。

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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