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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遛狗八守则 违反直接罚

时间:2019-11-20 09:11:23 | 来源:广州日报

快乐养犬是犬主的愿望,文明养犬是社会的期望。在现实生活中,养犬登记率不足、流浪猫狗泛滥、遛狗不牵绳甚至伤人等现象仍旧存在……

昨日上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已实施10年的原《条例》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亟须修订完善。

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表示,随着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宠物犬饲养数量快速增长,产生了很多管理问题,如养犬登记率不足、流浪犬源头控制难、不依法和不文明养犬现象多发、犬只伤人事故多发、违法成本较低、社会自律与参与不足及行政执法部门合力不足等。

原《条例》一些规定难以适应上述社会发展变化,亟须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完善。此次修订主要对养犬登记制度、犬只强制免疫措施、社会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措施、违法养犬行为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了修改。

养犬登记:正研究脚环、颈环等体外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

为提升养犬登记率,修订草案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规定犬只免疫点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犬只免疫前,应当先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并于实施免疫后即时上传免疫信息。二是实行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告知承诺管理。三是增加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远程寄递《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措施。

在为犬只诊疗、美容、培训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在为犬只提供服务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不得为未登记的犬只提供服务。犬只需要紧急救治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先行诊疗,再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发现未登记的,应当协助其进行登记。

原《条例》将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与养犬登记捆绑,但实践中养犬人对犬只体内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看法和心态复杂,不少犬主对此存在抗拒心理。修订草案明确,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这意味着,体内和体外安装都是可行的方式。据了解,目前养犬行政主管部门正试行通过创新技术手段,装置在犬只体外的脚环、颈环等电子身份标识,物理上不可拆卸,代替犬只体内的电子身份标识,减少执法工作的对抗性。

在此次草案的修订中,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建议实行全市范围内狂犬病免费免疫政策。据测算,犬用狂犬病疫苗10元/犬、免疫注射费20元/犬,按全市40万只犬计算,每年约需1200万元。

限制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保留养犬管理费

修订草案规定,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副主任岳练说,现实中可能有一户养多只狗的情形,并登记挂名在别人的名下。但如果发生犬只侵害他人的事件,挂名者也要承担责任。

如果家里的宠物狗生育小狗,数量超标怎么办?随意丢弃不可行。修订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虐待、遗弃犬只是养犬人对犬只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修订草案明确,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

对于此前争论较大的是否取消收费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

遛犬要牵绳:犬只伤人 新增行政处罚

修订草案在第五十六条明确“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未用犬绳牵领,或者未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一万元罚款。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遛犬不牵绳是当前养犬管理面临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群众意见和诉求的焦点。对此,广州市司法局立法一处负责人表示,加大对犬只伤人的违法成本也是此次修订值得关注的变化。原先的《条例》中,对犬只伤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现在修订中考虑到不文明和不依法养犬行文当中,最恶劣的就是犬只伤人,会危害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对犬只伤人这样一种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要加大处罚,除民事责任之外增设行政处罚,不仅罚款也可以直接没收犬只,相当于双罚。

遛狗不任性:不遵守规则 现场可罚两百

修订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给出了更为细致的“遛狗守则”,共包含八项规定,修改的一项为“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增加的两项为“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和“为犬只佩戴口罩或者嘴套”。

如果违反了这几项规定没有好好遛狗,也是要“吃罚单”的,而且原《条例》的规定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罚”,但在实际执法中很难执行,因此修订草案予以修改后可以直接开罚,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带狗出行的公共交通需求,修订草案明确,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儿童公园等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开设专门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岳练介绍,市人大监察司法委认为,要给予网约车一定的自主权,允许网约车为携带犬只外出的市民提供特定服务。

每户限养一只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犬只登记挂名在他人名下,如果发生犬只伤人事件,挂名者也要承担责任。

虐待犬只罚五千

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

遛狗违规直接开罚

原《条例》规定“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罚”,修订草案予以修改后可以直接开罚,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电子身份标识可体外安装

修订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安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这意味着,体内和体外安装都是可行的方式,比如装置在犬只体外的脚环、颈环等电子身份标识,物理上不可拆卸,可代替犬只体内的电子身份标识。

遛狗“八守则”

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 为犬只佩戴犬牌; 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及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此次修订新增两项为“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和“为犬只佩戴口罩或者嘴套”。

提升养犬登记率

一是犬只免疫点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犬只免疫前,应当先通过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查验养犬登记情况,并于实施免疫后即时上传免疫信息;二是实行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告知承诺管理;三是增加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远程寄递《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措施。(记者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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